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27號
MLDV,113,補,1427,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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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高秀銀
吳承典
林容仙
廖幸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珍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
公尺。
三、被告張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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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