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626號
MLDV,113,苗小,62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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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被 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 688元 ,及自民國113年 01月 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自上開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
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被告至113年01月29日
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68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
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
困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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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