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賴彥維
代理人 郭美秀
相對人 劉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靖
書 記 官 許雪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賴彥維 未到
代理人 郭美秀 到
相對人 劉茹芳 到
調解委員 羅美蓮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整。
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3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中
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彥
維)。
二、聲請人同意原諒相對人,如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
將本調解內容列為緩刑之條件,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就本院113 年度苗金簡字第156 號刑事案件、113 年度
簡附民字第163 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
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向(交)關係人朗讀(閱覽)
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之 代 理人 郭美秀
相 對 人 劉茹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許雪蘭
司法事務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