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905號
MLDV,113,司繼,905,202410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杜易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4月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
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
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
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4月7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
女等情,業據其所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惟被繼承人生前有3名子女杜敬賢杜函涓及聲請
人,其中杜敬賢已另案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52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既已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21號陳報遺產清冊效力所及,
故即無再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