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6號
MLDV,113,司拍,86,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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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羅隆傑


相 對 人 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3日以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嗣增加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為抵押物),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3年3月11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
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嗣變更為
780萬元),債務清償登記日期為113年6月11日,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11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並約定113
年6月11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為證。
三、經查,除聲請人提出票面金額150萬、30萬元之本票,發票
日為113年5月17日,共180萬元之債權,非屬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而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337 258 1/1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337-3 91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2 苑裡鎮 田中段337-3地號 苑裡鎮田心里1鄰田心3之1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3.56 二層:43.56 三層:31.1 合計:118.22 陽台:16.6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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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