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7號
MLDV,113,司拍,77,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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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林火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5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林紹榮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林紹榮於107年3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9萬元 、500萬元,其借款期間均自107年3月30日起至127年3月3 0日止,並均約定利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 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除尚欠本金4,174,18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 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紹榮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截至113年4月止,債務人尚欠信用卡款計 136,59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信用卡申請書、放款戶資料查 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8月12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仁德 1118 136.76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7 仁德段1118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72.22 二層:84.78 三層:41.4 騎樓:12.56 合計:210.9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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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