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6366號
MLDV,113,司執,2636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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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36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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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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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漢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溢
繳執行費,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36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溢繳之新臺幣270元執行費,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 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又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 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 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789號民事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張漢強強 制執行,本件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447元, 應徵執行費7,508元,債權人已繳7,77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債權人已繳執行費中之 270元應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予債權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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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