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000號
MLDV,113,司促,7000,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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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9,134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峰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3年3月1
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28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
民國113年7月1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
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9,13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
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
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
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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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