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73號
MLDV,113,司促,687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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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


債 務 人 湯孟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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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