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72號
MLDV,113,司促,687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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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林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205元,及自民國
99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5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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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