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20號
MLDV,113,司促,6820,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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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493元,及其中47,9
36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0月23日、109年10月
6日、112年2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1,493元,及其中本金47,9
36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
款尚餘51,493元及其中本金47,9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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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