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春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03,55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9月27日止累計458,543元正未給付,其中452,853元為本金
;4,99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
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53,933元正未給付,其中15
1,135元為本金;2,49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春寶於民國112
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
0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7.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81,771元正
未給付,其中178,432元為本金;2,639元為利息;7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
春寶於民國11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822,145元,約定
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
累計1,609,3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00,473元為本金;8,53
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853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2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1135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8432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春寶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