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27號
MLDV,113,司促,672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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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珈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73,65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珈軍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3日止累計341,447元正未給付,其中317,320元為本
金;23,483元為利息;6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珈軍於民國111年09月16日
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起至民
國118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432,204元正未給付,其
中393,584元為本金;37,186元為利息;1,43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320元 張珈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3584元 張珈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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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