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忠鞍即彩虹機器工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俞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
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
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3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然
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
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
,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