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賴彥維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茹芳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姓名「賴彥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彥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 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