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447號
MLDV,113,司促,5447,2024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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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賴彥維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茹芳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姓名「賴彥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彥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 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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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