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85號
MLDV,113,勞補,8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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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張志煒
被 告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鍾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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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