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3號
MLDV,113,全聲,3,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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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相 對 人 郭永昇

郭麗娟
郭書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ㄧ三年度全字第一一號假
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1
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
裁定,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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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