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68號
MLDM,113,附民,26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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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李燕雲
被 告 FATMAWATI(中文姓名:露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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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