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8號
MLDM,113,附民,23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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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戚栩豪
被 告 鍾昌宏

林貞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29號起訴書所載。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㈢前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恐嚇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照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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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