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98號
MLDM,113,訴,39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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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佑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佑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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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