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03號
MLDM,113,訴,203,2024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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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㈡、⒉、⑶、第7行
所載「5年以下」,應更正為「7年未滿」。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 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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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