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泰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