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施碧雲
被 告 何展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38號(原案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1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
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