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58號
MLDM,113,單聲沒,58,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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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賢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賢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或受刑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7月29日
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為仿冒美商
專業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7日(系爭貨物1罐)、
111年2月20日(系爭貨物5粒)、111年5月30日(系爭貨物5
粒)、111年6月24日(系爭貨物2罐,於111年6月23日查扣
)外觀鑑定聲明書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
商標圖樣在卷可稽,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
,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
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送驗耗
損之侵害商標權偽藥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自動繳回之本件犯罪所
得,有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而因上開物品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
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Viagra tablets 100mg 30粒 ⒈查獲經過:於111年6月23日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2罐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55粒,驗餘數量:30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9日FDA研字第1110017212號檢驗報告書)。 2 Viagra tablets 100mg 33粒 ⒈查獲經過:於110年12月4日販售1罐、111年1月4日販售5粒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35粒,驗餘數量:33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5日FDA研字第1110708009號檢驗報告書)。 3 Viagra tablets 100mg 5粒 查獲經過:於111年5月20日販售5粒(雖未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然經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外觀鑑定聲明書存卷) 4 現金(新臺幣) 7,000元 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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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