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76號
MLDM,113,交易,276,202410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秋蓮於民國112年9月8日12時18分許
,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
栗縣竹南鎮公義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公
義路與科專七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且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
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安全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
適告訴人楊苓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
沿同向行駛於蔡秋蓮前方,並於上開路口處跨入機車停等區
顯示右方向燈光停等號誌後起步駛入三岔路口右轉科專七路
時,亦未注意右側直行駛入之車輛並讓其先行,2車因而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經警據報前往
處理,被告在場坦承肇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常和解,並具
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許家赫
得上訴(20日)
不用附錄法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