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19號
MLDM,113,交易,21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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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必松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林玉松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必松林玉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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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