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辰(原姓名:王士銘)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法律扶助)
蘇顯讀律師(法律扶助)
廖本揚律師(法律扶助)
訴訟參與人 施淑惠
代 理 人 張麗琴律師
陳永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㈠、第8行所載「第2款」,
應更正為「第3款」。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 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