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0號
HLDV,113,除,30,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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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恆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黃恆芳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空白 112年7月10日 300,000元 CA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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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