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羅清福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5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9,692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