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1780號
HLDV,113,司執,21780,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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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80號
債 權 人 陳徐誠勝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珮菁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債 務 人 林家寬  住花蓮縣○○鄉○○○街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竹市,有補正狀可稽,非 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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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