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809號
HLDV,113,司促,5809,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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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惠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宜蘭縣大同鄉」,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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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