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48號
HLDV,113,司促,534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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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洪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58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每月為一期,每期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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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