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82號
HLDV,113,司促,4882,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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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鄭阿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憲木鄭少凡鄭亞凡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僅記載 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特徵資料,以供本院就 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是否為完全行為能 力人等法定要件事項為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命 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鄭憲木鄭少凡即鄭 亞凡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 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書已於113 年9月1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認債務人鄭憲木鄭少凡鄭亞凡 人別資料無法特定,致無法確認當事人,揆諸前述說明,其 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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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