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20號
HLDV,113,全,20,2024100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潘貞如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卓吉康卓吉康建築師事務所

卓信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
產於新臺幣壹仟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兩造於言詞辯論之陳述,得認
債務人有建築結構計算之瑕疵,惟債務人未為賠償,其爭點
在於損害如何修補及其費用金額為何,雙方尚有爭議。至於
債權人雖以被告卓信璁經營之晶有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
2年10月12日登記停業至113年10月11日,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項查詢資料為相當之釋明,惟晶有建設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訴
訟當事人,且由其登記資本額僅300萬元,應非本件債務人
全部信用擔保所在。惟觀卓吉康建築師雖於113年仍有接案
,但案量甚少,與曾有即將退休之傳聞相符,且本件賠償金
額甚大,若如傳聞債務人全家一旦移民而將資金移出國外,
則債權人確有日後難以受償之虞,可認聲請人就所述假扣押
之原因,已經釋明,聲請人並陳明願供擔保,本院乃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並考量債務人之訴有一部敗訴可能性,其假扣
押範圍超過勝訴部分,會造成債務人資金運用之障礙,而其
過度扣押部分會造成較大資本利得上損害之虞,擔保金額乃
應提高,依上述法條規定准許本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0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
  三、請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份(送本院民事 執行處、提存所各乙份)。

1/1頁


參考資料
晶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