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4號
HLDM,113,聲保,44,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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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華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華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華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在 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 月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0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6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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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