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2號
HLDM,113,單禁沒,8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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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 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3年3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慈濟 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1061卷第65 至71頁),足認確為違禁物。又裝放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 袋,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 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表】
送鑑物品 數量及重量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 1包(含標籤毛重0.899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2年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0223055號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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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