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明慧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漢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張漢樺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王明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