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號
HLDM,111,附民,58,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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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晉寬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李三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晉寬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三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三郎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
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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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