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號
HLDM,111,附民,58,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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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晉寬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馬裴祐


李佳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馬裴祐李佳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林晉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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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