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陽秀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路0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
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
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賴國榮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