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衢黎
呂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衢黎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呂
曉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3筆,共計新臺幣2萬3,9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衢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1萬5,25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曉雯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255元 113年4月22日起 至113年10月1日止 1.775% 113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