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05號
TTDV,113,司促,390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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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翁婉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翁婉儀於民國11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0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31,800元正未給付,其中31,
682元為本金;1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682元 113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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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