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7號
TPDV,93,智,7,2005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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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乙○○○○○○○○○ ○○○○○ ○○○○○○○○○○○○○美商茂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甲○○○○○○
              a
  複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原   告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鄭伯禹  律師
        羅淑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被   告 O2 Micr
             ,P
              G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律師
  被   告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珣弤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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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