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乙○○○○○○○○○ ○○○○○ ○○○○○○○○○○○○○美商茂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甲○○○○○○ a 複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原 告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鄭伯禹 律師 羅淑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被 告 O2 Micr ,P G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律師 被 告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珣弤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盧柏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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