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啟浚
黃曾𤨾元
葉珍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啟浚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黃曾𤨾元、葉珍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
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
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7份,金額總計331,23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啟浚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78,4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8月09日,將該筆
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黃曾𤨾元、葉珍雙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8,486元 113年4月2日起 至113年8月8日止 1.775% 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