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郭劉素卿即劉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1 91,788元 99年4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1 105,253元 99年4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