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72號
TTDV,113,司促,327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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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建興高津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 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建興高津美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高建興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102年6月28日與 第三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 申請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僅有債 務人高建興之母親(即高津美)簽名,本院於113年9月5日 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或債務人成年後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並於113 年9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未據債 權人補正。另債權人雖主張「高建興與原債權人簽立之電信 專案同意書,就債務人高津美之簽字,契約上載明本欄位簽 章人表示同意申請人如有積欠任何費用,簽章人負連帶責任 」,當時高津美高建興之法定代理人,不可能不知其簽立 電信專案同意書之過程,依民法第739條規定,高津美對高 建興之債務負保證責任云云。然觀專案同意書及立同意書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簽名之欄位,均未見債權人所陳之文 字,難認高津美有為高建興債務保證之意思。依上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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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