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號
TTDV,113,亡,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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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金美

關 係 人 董采潔
董晏滋
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董勝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 年2月8日24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董勝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勝龍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海捕魚 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 。
二、本件適用之法律:
  本件適用之法律: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 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 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失蹤人失蹤滿7年,應為死亡之宣告:(一)失蹤人董勝龍(00年0月0日生)為聲請人之配偶,關係人董 采潔、董晏滋及董林美珠則分別為失蹤人之女及母(見本院 卷第19-20頁所附之個人戶籍及親等關聯資料),且臺東縣 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記載:董勝龍駕駛之「勝豐6」膠筏於106年2月8日經海巡人 員於都歷大灣前方近岸海域發現疑似擱淺,董勝龍經尋找多 日均未尋獲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堪認失蹤人於106年2 月8日因出海捕魚失蹤,至113年2月8日失蹤已滿7年。(二)又本件經本院、臺東市公所及成功鎮公所先後於113年2月23 日、3月5日及3月13日在本院之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公所之 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復經聲請人於11 3年3月19日在新聞紙為上開公示催告之登載後(見本院卷第 35、59、61及67-68頁所附之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臺東縣臺 東市公所113年3月7日東市民字第1130007906號函、臺東縣 成功鎮公所113年3月15日成鎮民字第1130003470號函及自由



時報),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
(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 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並定113年2月8日24時(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 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附表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另有附 表之登載新聞紙費,而此部分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5 4條第3項之規定,係由受死亡宣告者即董勝龍之遺產負擔,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
(二)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故本裁定 主文第2項既已確定程序費用數額及應負擔之財產,且如附 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係由聲請人預納,故除有合法之抗告外, 聲請人自得請求由董勝龍之遺產償還,並得以本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四)至於111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於第三章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雖然規定:「依第1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 定:「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訴訟費用之規定。」惟姑且不論本件並非有相對人之家事非 訟事件,因:
 ⑴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係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 支付。」
 ⑵且第23條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 擔費用之人準用之。」第24條亦有關於確定程序費用額之規 定。
 ⑶可見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準用範圍,僅限於關於當事人 間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亦即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至第82條與 第93條—,至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規 定則不在準用之列。故本件自應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8頁) 登載新聞紙費 1,8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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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