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7號
TTDV,111,簡上,17,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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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志璿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上訴人 吳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勞動調解室公開和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 記 官 吳明學
調解 委員 陳秀榮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上訴人 吳添成
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官:勸解兩造讓步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23,906 元。其給付
方法為:
㈠自民國113 年11月起,於每月25日前給付,匯款至被上訴人
指定之郵局帳戶,戶名:吳添成,局號,0000000 號,帳號
0000000 號。
㈡分23期,第1 至22期給付10,000元,第23期給付3,906 元,
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若上訴人未依和解內容一為給付,應另行給付違約金50,000
元予被上訴人。
三、兩造就本件租賃契約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無訛後始簽名如后:

上訴人代理人

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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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