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98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
法定代理人 王吳全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於本院93年度建字 第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主張抵銷,是原告於本件訴訟可否 再行主張,端視原告於另案所為之抵銷是否成立為據,是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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