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補充記載為:「上午」9時25分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奕璇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 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經劃設有分向限制線 路段,竟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車道之過失情節,因 而致告訴人王裕翔、王品傑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 害,所為固有不該,惟念及其未有被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賠償意願,但因賠償金額差 距過大而無法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自陳現在無業 ,靠丈夫工作扶養,另須扶養父母親及兒子,須要借錢度日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及被告戶役 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第7頁), 暨其犯罪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告訴人2人所表示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22號
被 告 陳奕璇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東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奕璇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由南向北行經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村臺9 線395.95公里處,本應注意遵守標線行向行駛,且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 貿然前行,不慎與對向來車由王裕翔所駕駛(附載王品傑)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發生碰撞,致王裕翔受有 「左側前胸壁擦傷」、「腹壁挫傷」等傷害,王品傑則受有 「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挫傷」、「胸部挫傷」等傷 害。
二、案經王裕翔、王品傑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奕璇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王裕翔、王品傑之指訴及證人劉芬妮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一、二-1~5、臺東縣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相關照片、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籍查詢資料、衛生福利 部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花東區0000000案 ;鑑定意見:「一、陳奕璇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劃設有分 向限制線路段,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為肇事原因 。二、王裕翔駕駛租賃小客車,無肇事因素。」)等附卷可 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